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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记作品创作及传播中的法律保护及风险防范(摘要)

传记作品创作及传播中的法律保护 及风险防范(摘要) 王  丽       传记文学,以各种书面的、口头的、形象化的材料和回忆为依据,用文学再现作者本人或他人的生平

传记作品创作及传播中的法律保护

及风险防范(摘要)

 

     传记文学,以各种书面的、口头的、形象化的材料和回忆为依据,用文学再现作者本人或他人的生平或一段特殊的经历、事件。传记作品这种创作依据、表现内容上的特点,使传记作品较一般文学作品而言更容易面临权属争议、素材使用争议或人格权方面的纠纷。

     随着影视、网络传播及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传记作品的表现形式、载体、使用方式、传播渠道等更多样化且不断创新,围绕着传记文学的创作与传播产生了更为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传记作品的文化和商业价值的提升,也使相关的利益冲突加大。许多作家发现,传记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过程,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文学活动,越来越多地涉友交易与法律,需要处理与“传主”、素材来源方、合作创作者、创作委托方或组织方、出版商、版权许可方/购买方间的授权、许可、签约、争议处理等,同时也越来越多的可能需要面对被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

    近年来,传记作品引发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包括倍受关注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侵权案;陈且加诉陈利明侵害其父陈粹劳名誉权纠纷案;张学良传记侵权纠纷案,等等。特点:数量上明显增加,在争议起因、争议类型、争议涉及面上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对于传记创作者来说,如何在作品的创作、交易、传播中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如何避免发生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利等域合同违约等风险及责任,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作家的法律意识需要提高,同时也要知道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自己,同时避免侵权等法律责任风险。

    一、传记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如何获得著作权保护?传记文学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传记作者不论是出于何种需要而写作传记作品,都应当使自己的作品能够合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为此,一方面必须是独立创作,其二,必须借助一定的具体形式,无论是手稿、口述、还是通过电脑进行文字处理等方式,把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形成作品。这是传记文学作品能够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前提。提示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作家是在电脑上创作,完成的作品是电子版的,而电子版较以前的手写稿,易修改,固定性差,特别是有的作家直接通过邮件方式将自己的作品发给出版发表单位,甚至直接在网上发表,可能的风险:一是不太好证明自己创作完成的时间(在完成初稿上再修改,修改稿可能一次次覆盖掉原稿信息),二是如果出现两篇相似争议,而对方否定抄袭的话,可能难以证明自己确定的原稿或终稿。

   防范措施如:

   (1)保存载体上:创作完成后(包括创作过程中的中间稿)可以不可更改光盘来保存,使之固定。

   (2)提交给他方时(不论是否为发表),要求对方签收;必要时可封存原件;

   (3)进行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2、传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作者的,但一般人物传记作品与自传体作品在写作人与被传记者间的差异,两者的著作权归属也不尽相同。

   ()一般人物传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般属于作者。

   ()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由被传记人本人独立记述创作的自传体作品,其著作权与其他形式的作品一样,应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本人,即自传人。

   (2)由传主与具有一定文学素养的人合意完成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当事人在完成自传体作品时是否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为依据,将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分为两类。

   A、约定归属:既可以约定该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为传主的自传人,也可以约定由传主和执笔人共同署名或作为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B、如未约定著作权归属。2002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说明:不同于合作作品,又不同于委托作品。

   目的:为规范此类行为而设定一种秩序,即促使当事人对合意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当事人不约定,则符合此类条件的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只可能得到适当的报酬。另一方面,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无论该特定人物通过口述或者提供自己书面的文字素材,其对作品的创作完成都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口述本身就是作品的形式;书面的文字素材,如特定人物自己保留的日记、其他记录等也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在最后作品的形成过程中,难以把这样的口述内容或者书面资料与作品截然分开,且该特定人物的自传,均以第一人称撰写,涉及特定人物的经历与生活,与他们的人身权密切相关,社会公众也只是对特定人物的经历感兴趣,要由该特定人物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除了写作人员与特定人物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外,无约定的,应当认为该特定人物是作者,著作权由该特定人物享有。

   二、传记文学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许可使用权。

3、转让权

   4.获得报酬权。  

三、传记文学作品作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作者创作过程中的风险。

1、未经素材材料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内容而导致的侵权风险。如果作者创作出的传记作品与已经存在的作品部分内容相同或近似,且使用该部分内容未经原作品作者许可、未给其署名、未向其支付报酬,则就会侵犯了原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2.超过合理使用的界限而面临的侵权风险。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的引用。就得容易使得合理使用的内容变成了剽窃。因此,传记文学的作者在创作传记文学作品时要注意:第一。尽管对适当引用的认定不应以被使用的数量来界定,但引用应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第二,必须在引用之处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不能仅仅通过在书后的参阅文献中列举引用书目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是适当引用,如果笼统地在书后指出参阅文献,读者是没有能力区别哪一段的引用出自何处,参阅文献只能说明该书所基于的研究文献,不足以说明具体所引用的内容。  

3.假冒传主名义撰写自传而引发的侵权风险。未经过特定人物许可假冒他们的名义撰写其“自传”的行为,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以“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作品创作过程中面临的人身权侵权风险。特别强调的是,尽管传记类作品的创作并不一定要经过特定人物的授权或同意,但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仍应把握好客观公正的尺度,收集充分全面的材料作为创作依据,尊重事实,对于不确定的事实要仔细核查,经确定后再写入作品中,以免侵犯该特定人物的名誉权或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作者将自己创作的传记作品许可他人使用。尽量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的“君子协定”。而且,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对于许可使用权利的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报酬等条款进行明确,避免日后对此产生争议。

   2、作者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与许可使用不同,一旦传记文学作者将自已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该作者就丧失了此项权利。作者转让著作权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指明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款项,以避免争议。

结语:传记文学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应当关注法律保护与风险防范法律问题,一方面作家自身需要树立较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鉴于所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要有效处理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技能,因此,作家应善于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同时,借助并发挥协会团体的力量。

中国传记文学学会成立了法律维权中心,其宗旨即是为广大作家提供法律咨询及全部法律帮助。


文章分类: 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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